進口付匯核銷貿易真實性審核規(guī)定 |
第一條為完善進口付匯核銷監(jiān)管機制,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及《貿易進口付匯核銷監(jiān)管暫行辦法》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本規(guī)定所稱“貿易真實性”系指進口單位對外支付的或對外承諾的進口付匯,應當用于國際貿易結算、并在規(guī)定時間內有對應的貨物報關進口或以其他方式抵補,且有關憑證真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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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付匯貿易真實性的審核分事前備案和事后到貨報審核查兩部分。
第三條下列進口付匯,進口單位應事前向其所在地外匯局辦理備案手續(xù),外匯指定銀行應當憑外匯局核發(fā)的進口付匯備案表及規(guī)定的有效憑證和商業(yè)單證辦理開證付匯手續(xù):①
1、進口單位不在“對外付匯進口單位名錄”內的(備案類別為“不在名錄”);
2、付匯后90天(不含90天)以內不能到貨報關及超過合同金額15%并超過10萬美元以上預付貨款的(備案類別為“90天以上到貨”)②;
3、開立信用證后、見單后、提單日后或承兌日后90天以上以信用證或托收方式付匯及到期后又推延付匯日期的(備案類別分別為“90天以上信用證”或“90天以上托收”);
4、到所在地外匯局管轄的市、縣以外的外匯指定銀行開證付匯的(備案類別為“異地付匯”);
5,付匯或承諾付匯后,所購貨物不運往境內而轉賣第三方的(備案類別為“轉口貿易”)②;
6、進口單位已被列入,由外匯局審核真實性的進口單位名單”內的(備案類別為“真實性審查”);
7,進口單位付匯或開立信用證后,所購買的物資直接用于在境外承攬的工程項目的(備案類別為“境外工程使用物資”)②;
8,除上述7款外其他采用特別方式的進口付匯(備案類別為“真實性審查”)!
第四條進口單位申請備案時應提供蓋有法人章的申請備案說明函及下列單證:
1、信用證項下,提供進口合同、經外匯指定銀行加蓋業(yè)務章確認的90天以上跟單信用證開證申請書;
2、托收項下,提供進口合同、銀行出示的付款通知書(即D/P、D/A單);
3、匯款項下,提供進口合同、商業(yè)發(fā)票、提單及海關進口貨物報關單;
4、預付款項下,提供進口合同、形式發(fā)票及外方銀行出具的預付款保函②;
5、轉口貿易項下,提供進出口合同、開證申清書及買方開來的信用證或有關收匯證明;②
6、代理進口項下,還需提供正本代理進口協(xié)議;
7、信用證、托收項下推延付款期限的,還需提供核銷專用海關進口貨物報關單;
8、異地開證付匯的,提供異地分公司設立的有關主管部門的批件、委托方與貸款銀行或轉貸款銀行簽訂的項目貸款協(xié)議、外匯局批準開立經常項目外匯帳戶的文件;
9、外匯局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五條進口單位在付匯地沒有分支機構,沒有工程項目貸款(含代理進口項下委托方項目貸款)、沒有經常項目外匯帳戶等的,均不得辦理異地開證付匯類別的備案。
第六條在辦理異地開證或付匯時,進口單位應事前持備案表到付匯地外匯局辦理確認手續(xù)。付匯地外匯局確認無誤并加蓋“進口付匯核銷專用章”后,進口單位方可持經確認的備案表及規(guī)定的有效憑證和商業(yè)單據(jù)到外匯指定銀行開證或付匯;外匯指定銀行憑經確認的備案表及規(guī)定的有效憑證和商業(yè)單據(jù)為進口單位辦理開證或付匯手續(xù)。
在辦理貨到付匯項下的異地付匯備案時,進口單位應向所在地外匯局出示有效海關進口貨物報關單,外匯局在備案表上記錄海關進口貨物報關單的縮號和金額后,將進口貨物報關單退回進口單位。
第七條在辦理信用證、托收項下推延付匯日期的備案時,進口單位應持海關進口貨物報關單向所在地外匯局辦理貿易真實性審核手續(xù)。所在地外匯局核實貿易真實性后方可簽發(fā)進口付匯備案表。
第八條對外付匯或開立信用證的進口單位必須是對外簽定進口協(xié)議的買方及進口貨物的經營單位或收貨人,不得代開信用證或代為付匯。
第九條外匯指定銀行在議付進口貨款時,若議付單據(jù)中因缺少貨權憑證而出現(xiàn)不符點時,銀行不得議付,進口單位也不得授權或要求銀行議付。
第十條除貨到付匯外,外匯局通過審核、抽查進口單位向外匯局報審的海關進口貨物報關單及其他憑證,核查所有進口付匯的貿易真實性。對貨到付匯項下的進口付匯,外匯指定銀行應對有關海關進口貨物報關單進行貿易真實性審查,外匯局可對外匯指定銀行的審核情況進行抽查。
第十一條在辦理到貨核銷報審時,若進口單位提供的進口貨物報關單金額與進口付匯額不等時,進口單位須向外匯局逐筆說明情況并提供有效證明,必要時外匯局可向海關等有關部門發(fā)函取證及通報有關情況。
第十二條備案類別為90天以上信用證、90天以上托收和異地付匯的,進口單位應在備案表上的“預計到貨日期”后一個月內辦理到貨報審手續(xù),推遲到貨期的應提供有關函電及情況說明。
第十三條對備案類別為轉口貿易的,外匯局憑銀行出具的結匯水單或收帳通知書及進出口發(fā)票審核進口付匯貿易真實性。②
第十四條《貿易進口付匯核銷監(jiān)管暫行辦法》及本規(guī)定同時適用于保稅區(qū)企業(yè)的進口付匯的貿易真實性審核,具體操作辦法另行制定。
第十五條對于經審核,發(fā)現(xiàn)進口單位的進口付匯無貿易真實性等違反《貿易進口付匯核銷監(jiān)管暫行辦法》及本規(guī)定的,外匯局應及時將其列入“由外匯局審核真實性的進口單位名單”,并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進行處罰。
第十六條被外匯局列入“由外匯局審核真實性的進口單位名單”的進口單位,不予辦理異地付匯、90天以上遠期信用證和先支后收項下轉口貿易付匯的備案;同時外匯局可指定為其辦理進口開證、付匯手續(xù)的外匯指定銀行。②
第十七條各外匯局應按月將“由外匯局審核真實性的進口單位名單”的材料、已查實的偽造進口貨物報關單的單位的材料上報國家外匯管理局。
第十八條本規(guī)定由國家外匯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本規(guī)定自1998年7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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