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貿(mào)易合同中不可抗力條款的應用 |
國際貿(mào)易合同是雙方當事人在特定的環(huán)境條件下簽訂的。如果在合同的履行過程中,合同賴以存在的環(huán)境條件發(fā)生了非常人所能預見和控制的變化,使得合同的履行受阻,那么,不能履行合同義務的一方當事人能否免責,另一方當事人能否因此而要求損害賠償?對此,大陸法系國家有情勢變遷或合同落空為理由要求免責。但在具體案件中,要判斷合同是否已落空或能否適用情勢變遷原則,往往十分困難。因此雙方當事人最好在合同中擬定一項條款,事先約定雙方在發(fā)生他們所不能控制的意外事故時,不能履行義務,從而避免引用合同落空或情勢變遷原則的困難,這樣的條款叫做不可抗力條款。
一、不可抗力條款的含義
不可抗力是指買賣合同訂立以后,非訂約者任何一方當事人的過失或疏忽,而是發(fā)生了當事人不能預見、無法避免和預防及非當事人所能控制的意外事故,致使合同不能按期履行或不能履行,遭受意外事故的一方當事人依照法律或合同而免負責任,另一方當事人不得對此要求損壞賠償。
從其起因上看,不可抗力事幫主要包括三類,既自然力量引起的事故如水災、火災、地震、海嘯等;政府的行動如頒布禁令、調(diào)整制度等;社會異常事故如戰(zhàn)爭、罷工等。
二、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
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主要有兩種:解除合同;延期履行。至于在什么情況下解除合同,在什么情況下只能延遲履行要根據(jù)不可抗力對履行合同造成的影響程度而定,也可以由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作具體規(guī)定。合同設規(guī)定時,一般的解釋是:不可抗力的含義及其后果解釋不一,因此,當事人就在合同中擬定來可抗力條款,以避免不可抗力及其后果的不確定性。
三、不可抗力條款的結構。
一個理的不可抗力條款,應做到在適用不可抗力條款時不會產(chǎn)生新的爭議,因此,應包括如下內(nèi)容:
不可抗力條款的含義 可用列舉式規(guī)定哪些事件屬于不可抗力,其優(yōu)點是比較明確,但容易遺漏,也不可能一一列舉;或用概括式,其優(yōu)點是包括的范圍廣,但具體到某一事件是否不可抗力,很難判斷,因此,一般采用混合式,一方面盡量多的列舉有可能遇到的不可抗力,然后再概括性的加以定義,例如,“Force majure , such as heavy weather、lightning、tsunami、flood、earth quake、fire、explosion、collision and uncontrollable events comprehended in the term force majure”
不可抗力事故的處理 發(fā)生不可抗力事故后,是解除合同還是延遲履行,或是采取其它的救濟措施,可由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加以規(guī)定,明確規(guī)定在什么條件下可解除合同,在什么條件下只能延遲履行。因為解除合同和延遲履行對當事人的影響是不一樣的。如果解除合同或延遲履行的條件規(guī)定的不明確,在市場行情發(fā)生變化時,就會出現(xiàn)一方當事人主張只能延期履行的情況。
不可抗力發(fā)生后通知對方的責任 應明確規(guī)定發(fā)生不可抗力后通知對方的期限和方式,發(fā)生不可抗力時,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應及時通知另一方,使對方及時采取一些相應措施,如查明不可抗力的事實真相,對履行合同的影響程度等。
證明文件及出具文件的機構 不可抗力條款是一種免責條款,只有確實發(fā)生不可抗力,當事人一方方可免責。因此,發(fā)生不可抗力時,一方面,當事人一方要查明事實的真相,另一方面,也要遭遇理可抗力后一方提供有效的證明文件,遭受損失的一方自己查明事實真相可能十分困難,這時,有關機構的證明就非常重要。在我國,可通過中國國際貿(mào)易促進委員會出具。
四、應注意的幾個問題
要注意不可抗力條款的措施及其不同解釋 例如,當不可抗力阻止了合同的履行或是妨礙了合同履行時,遭受不可抗力一方方可免責。由于阻止和妨礙的含義是不一樣的,妨礙一詞比阻止一詞解釋起來要寬松得多。使用什么措施,訂約雙方當事人應結合自己的意圖加以斟酌。
應避免把罷工算作不可抗力 一般來說,罷工多是由于工人工資、福利等問題引起的。在資本主義國家,罷工是經(jīng)常發(fā)生的,并不一定不可避免、不可克服,如不分情況,籠統(tǒng)將罷工算作不可抗力事件,就將給資本主義國家的當事人以可乘之機,以罷工為由,援引不可抗力條款,來推卸對合同應履行的責任。
正確援引不可抗力條款 交易一方援引不可抗力條款免責時,另一方當事人應按合同規(guī)定嚴格進行審查,以確定其援引的內(nèi)容是否屬于不可抗力條款規(guī)定的范圍。
國際貿(mào)易合同中不可抗力條款的應用
國際貿(mào)易合同是雙方當事人在特定的環(huán)境條件下簽訂的。如果在合同的履行過程中,合同賴以存在的環(huán)境條件發(fā)生了非常人所能預見和控制的變化,使得合同的履行受阻,那么,不能履行合同義務的一方當事人能否免責,另一方當事人能否因此而要求損害賠償?對此,大陸法系國家有情勢變遷或合同落空為理由要求免責。但在具體案件中,要判斷合同是否已落空或能否適用情勢變遷原則,往往十分困難。因此雙方當事人最好在合同中擬定一項條款,事先約定雙方在發(fā)生他們所不能控制的意外事故時,不能履行義務,從而避免引用合同落空或情勢變遷原則的困難,這樣的條款叫做不可抗力條款。
一、不可抗力條款的含義
不可抗力是指買賣合同訂立以后,非訂約者任何一方當事人的過失或疏忽,而是發(fā)生了當事人不能預見、無法避免和預防及非當事人所能控制的意外事故,致使合同不能按期履行或不能履行,遭受意外事故的一方當事人依照法律或合同而免負責任,另一方當事人不得對此要求損壞賠償。
從其起因上看,不可抗力事幫主要包括三類,既自然力量引起的事故如水災、火災、地震、海嘯等;政府的行動如頒布禁令、調(diào)整制度等;社會異常事故如戰(zhàn)爭、罷工等。
二、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
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主要有兩種:解除合同;延期履行。至于在什么情況下解除合同,在什么情況下只能延遲履行要根據(jù)不可抗力對履行合同造成的影響程度而定,也可以由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作具體規(guī)定。合同設規(guī)定時,一般的解釋是:不可抗力的含義及其后果解釋不一,因此,當事人就在合同中擬定來可抗力條款,以避免不可抗力及其后果的不確定性。
三、不可抗力條款的結構。
一個理的不可抗力條款,應做到在適用不可抗力條款時不會產(chǎn)生新的爭議,因此,應包括如下內(nèi)容:
不可抗力條款的含義 可用列舉式規(guī)定哪些事件屬于不可抗力,其優(yōu)點是比較明確,但容易遺漏,也不可能一一列舉;或用概括式,其優(yōu)點是包括的范圍廣,但具體到某一事件是否不可抗力,很難判斷,因此,一般采用混合式,一方面盡量多的列舉有可能遇到的不可抗力,然后再概括性的加以定義,例如,“Force majure , such as heavy weather、lightning、tsunami、flood、earth quake、fire、explosion、collision and uncontrollable events comprehended in the term force majure”
不可抗力事故的處理 發(fā)生不可抗力事故后,是解除合同還是延遲履行,或是采取其它的救濟措施,可由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加以規(guī)定,明確規(guī)定在什么條件下可解除合同,在什么條件下只能延遲履行。因為解除合同和延遲履行對當事人的影響是不一樣的。如果解除合同或延遲履行的條件規(guī)定的不明確,在市場行情發(fā)生變化時,就會出現(xiàn)一方當事人主張只能延期履行的情況。
不可抗力發(fā)生后通知對方的責任 應明確規(guī)定發(fā)生不可抗力后通知對方的期限和方式,發(fā)生不可抗力時,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應及時通知另一方,使對方及時采取一些相應措施,如查明不可抗力的事實真相,對履行合同的影響程度等。
證明文件及出具文件的機構 不可抗力條款是一種免責條款,只有確實發(fā)生不可抗力,當事人一方方可免責。因此,發(fā)生不可抗力時,一方面,當事人一方要查明事實的真相,另一方面,也要遭遇理可抗力后一方提供有效的證明文件,遭受損失的一方自己查明事實真相可能十分困難,這時,有關機構的證明就非常重要。在我國,可通過中國國際貿(mào)易促進委員會出具。
四、應注意的幾個問題
要注意不可抗力條款的措施及其不同解釋 例如,當不可抗力阻止了合同的履行或是妨礙了合同履行時,遭受不可抗力一方方可免責。由于阻止和妨礙的含義是不一樣的,妨礙一詞比阻止一詞解釋起來要寬松得多。使用什么措施,訂約雙方當事人應結合自己的意圖加以斟酌。
應避免把罷工算作不可抗力 一般來說,罷工多是由于工人工資、福利等問題引起的。在資本主義國家,罷工是經(jīng)常發(fā)生的,并不一定不可避免、不可克服,如不分情況,籠統(tǒng)將罷工算作不可抗力事件,就將給資本主義國家的當事人以可乘之機,以罷工為由,援引不可抗力條款,來推卸對合同應履行的責任。
正確援引不可抗力條款 交易一方援引不可抗力條款免責時,另一方當事人應按合同規(guī)定嚴格進行審查,以確定其援引的內(nèi)容是否屬于不可抗力條款規(guī)定的范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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